《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主要规定了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撤销问题。具体来说:
一. 条款内容
-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 法律解读
- 赠与的撤销: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或约定为共有,但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方有权撤销该赠与。这意味着,仅仅达成赠与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并不足以保障受赠方的权益,必须完成房产的变更登记。
- 例外情况:有两种情况下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一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二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这两种情况下的赠与,即使房产未变更登记,赠与方也不能撤销。
三. 实际应用
- 例如,张三在婚前与李四约定,将张三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李四。但如果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前,张三反悔了,那么根据这条规定,张三是有权撤销赠与的。除非这个赠与已经经过了公证,或者这个赠与是出于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否则李四不能要求张三继续履行赠与。
我的观点:在夫妻间的房产赠与问题上,法律充分尊重了赠与人的意愿,允许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以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夫妻双方在赠与房产时,应充分考虑并明确约定相关事宜,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