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 案件审判质量不高的问题-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行政纠纷

确实存在案件审判质量不高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方面

  1. 违反举证规则采信证据:例如,对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违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导致对不负举证责任一方认定其举证不能。
  2. 非法证据的使用: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 证据矛盾未排除: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或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而未排除;或者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相反证据具有明显优势,而没有得到合理排除。
  4. 证据未经质证:证据未经质证,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或者已经认证、质证且无异议,而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

二. 法律法规适用方面

  1. 定性不准确: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比较容易相混淆的几个罪在定性上不准确,将此罪定为彼罪。
  2. 法律关系、法律性质错误:在民事案件中,确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法律性质错误。如将代理事实认定为买卖事实,将雇佣合同关系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对有代理权的行为不作认定等。
  3. 适用法律不当:如漏引、多引法律条文;适用法律不准确,对应当适用此条的而适用彼条,应适用特别法却适用普通法,应适用新法确适用了旧法,应适用分则的适用了总则或原则,适用了已失效的法律等。

三. 审判程序方面

  1. 立案不规范:例如,该立未立或推诿、拖延立案;不该立案的却乱立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立案;应经过而未经过前置程序、复议程序而受理等。
  2. 合议庭组成不规范: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3. 确定诉讼参加人不规范:诉讼主体错误,或遗漏了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 庭审不规范:例如,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裁判的,或缺席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而适用了简易程序或简易程序转换普通程序不符合规定;对当事人反诉、申请事项不置可否等。
  5. 裁判程序不规范:例如,违反有关规定超过审理和执行期限;应当制作裁判文书而不制作;个别判决书未严格依照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的结论作出判决主文等。

四. 裁判文书制作方面

  1. 格式不规范:部分裁判文书没有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格式和相应技术规范的规定统一制作。
  2. 诉辩主张归纳不准确:不少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过于简单,没有能准确反映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3. 证据分析不够透彻:部分裁判文书对证据的分析过于简单,没有详细说明证据的来源、是否经过质证以及能证明什么问题。
  4. 裁判理由说理性不强:裁判说理包括认证说理和裁判说理,部分裁判文书未对证据的采信与否进行说理,或说理不全面、透切;部分裁判文书未围绕诉辩(控辩)双方的理由、争议焦点进行说理,或说理不充分;部分裁判文书未对法律的适用阐明理由,特别是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未对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充分论证。
  5. 裁判失误:例如,判非所请,对当事人未提起请求的事项判决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此请彼判,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未判却对未请求事项裁判;判决疏漏,判决主文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个别事项未予明确;裁判主文不明确,导致判决主文内容无法执行等。

我建议法院和法官们应加强对案件审判质量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加强学习培训提升法官的综合素质,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以及强化案件评查等方式,全面提升案件审判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