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开具三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的证明。下面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一般事故致人死亡的定性
- 根据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按其造成的损害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其中,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若事故中有人员死亡,则显然已超出一般事故的范畴,应被视为更严重的事故等级。
- 在本题中,明确提到“发生过一起一般事故之人死亡”,这意味着该事故已造成人员死亡,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定性为“一般事故”。
二. “三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的证明要求
- “三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通常是指在申请某些特定事项(如驾驶证换证、从事特定职业等)时,需要证明申请人在过去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被认定为“重大”的交通事故。
- 由于本题中的事故已造成人员死亡,这样的后果通常会被视为“重大”或更高级别的事故,因此不符合“三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的证明要求。
三. 结论的推导
- 结合上述分析,可以明确的是,一旦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无论原本的事故等级如何,都不再符合“三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的证明标准。
- 因此,对于提出的问题“如果三年内发生过一起一般事故之人死亡的还能开三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嘛”,答案是明确的:不能。
我的观点是,基于事故已造成人员死亡的事实,该事故不再属于“一般事故”范畴,且无法满足“三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的证明要求。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