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王永虎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公司事务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是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一. 详细解读:

  1. 管理人的组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这一规定,管理人不仅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还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这体现了管理人选任的灵活性和专业性。
  2. 法律依据:这一规定明确列在了《企业破产法》的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为管理人的选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 实例说明:

  • 例如,在某企业破产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来担任管理人,或者选择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来担任管理人。这样的选任方式既保证了管理人的专业性,又适应了不同破产案件的具体需求。

我建议: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管理人,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