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预付款的诉讼时效的起点并非由卖方告知不提货将有损失这一行为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预付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适用于预付款的诉讼时效。在预付款的情形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通常是权利人能够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己的预付款权利受到损害,并且知道具体的侵害人(即义务人)之日。
二. 卖方告知不提货将有损失的性质
卖方告知不提货将有损失,这更多是一种合同履行前的提示或警告,而非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构成预付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为它没有直接证明权利人的预付款权利已经受到损害。
三. 实际损害的发生
在预付款的情形下,实际损害的发生通常是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或未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卖方无法收回预付款或无法获得预期的合同利益。只有在这一损害事实实际发生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
四. 我的观点
综上所述,卖方告知不提货将有损失并不构成预付款诉讼时效的起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基于实际损害的发生,即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履行情况以及损害事实的发生时间,以确定诉讼时效的准确起算点。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