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借款名义收回投资,若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则很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以下是一个相关指导案例:
案例详情
- 案例名称:盛创天虹公司股东北申辰公司抽逃出资案
- 案例概述:
- 出资情况:盛创天虹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成立,注册资本5000000元,其中北申辰公司出资2550000元。
- 借款行为:2012年2月15日,北申辰公司与盛创天虹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550000元,并要求将款项汇往恒博铭宇公司。次日,北申辰公司将出资款2550000元汇入盛创天虹公司账户,随后盛创天虹公司以转账支票方式将该款项全额转出至恒博铭宇公司。
- 公司内部程序:盛创天虹公司章程规定,涉及100000元以上利益的合同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通过。但此次借款行为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并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 法律认定:法院判决书认定北申辰公司构成抽逃出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损害公司权益的,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案例分析
-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北申辰公司将出资款以借款形式全额转出,且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未设定担保,亦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通过。这表明借款合同可能并非真实存在,而是为了掩盖抽逃出资的行为。
- 损害公司权益:北申辰公司的行为导致盛创天虹公司的资本减少,损害了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而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指导意义
- 对于股东:若要向公司借款,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完成借款程序,并保留相关会议记录。同时,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和担保条款,以加强借贷关系的可信度与真实性。
- 对于债权人:若发现公司账户在股东汇入作为注册资本或增资的资金后,又立即转出的,应警惕可能属于抽逃出资。为保障自身权益,起诉公司时可以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或在执行阶段要求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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