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哪条规定要留存进货票据-郭佳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20 侵权纠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留存进货票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要求上。具体来说:

一、法律条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 同时,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准确记录上述相关信息。

二、记录和凭证的保存

  • 法律明确规定,这些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必须妥善保存,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追溯。
  • 对于有明确保质期的食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 对于没有明确保质期的食品,如某些散装食品或长期保存的食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则不得少于二年。

三、法律意义

  • 这一规定确保了食品从源头到终端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实现有效追溯,从而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准确地定位问题源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 同时,这也为食品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食品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留存进货票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明确要求,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相关企业和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记录和凭证的完整、准确和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