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般规定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查验义务”)。这一条款要求食品经营者在进货环节必须履行形式审查义务,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记录与保存义务
食品经营企业还需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法律责任
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最高可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若因未查验导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经营者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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