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条的具体内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这一条款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适用的规定之一,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在审理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简化、审理周期短等特点,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及时化解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