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故鉴定书未出来之前,医药费的承担主体通常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若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根据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将会在其相应责任限额范围内为伤者提供垫资资金。这是为了确保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避免因为经济原因而延误病情。交强险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后,依法享有向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若未投保交强险或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一般由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来承担医药费。例如,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那主要责任方就得承担比较大比例的医药费,次要责任方承担较小比例的医药费。若无法确定责任比例,双方应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各方的责任以及医药费的承担。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综上所述,事故鉴定书未出来之前,医药费的承担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能由保险公司、事故责任人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承担。若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