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欠付债务只向其中一人要求能中断时效。
详细分析如下:
在合伙关系中,如果合伙人共同欠付债务,债权人向其中任一合伙人主张债权,都会对整个合伙债务产生法律效果。这是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合伙人都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意味着,只要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提出了履行请求,并且这一行为导致了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这种中断的效力就会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举例来说,如果甲、乙两人合伙做生意,共同向丙借款10万元,后未按期偿还。丙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甲主张了债权,那么即使丙没有直接向乙主张,乙也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因为甲、乙作为连带债务人,丙向甲主张债权的行为已经导致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这种中断对乙同样有效。
因此,在合伙债务中,债权人只向其中一人要求偿还债务,是能够中断整个合伙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如果合伙人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其追讨,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