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首次实施是在2002年9月1日。这一规定是由原卫生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的,旨在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
随后,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原卫生部对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这一修订版本在内容上更加详实、具体、完善,不仅增加了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还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了衔接,以更好地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的需要。
因此,虽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在2002年首次实施,但后续也经历了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医疗行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