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条令十四条内容-储英芳律师|法行宝
2025-07-19 劳动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形。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这包括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于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的事故伤害。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这指的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为了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或收尾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事故伤害。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这包括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的暴力、恐吓、打击等意外伤害。
  4. 患职业病的;

    • 职业病是指职工因长期接触某种职业环境或因素而导致的疾病,如尘肺病、职业中毒等。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这指的是职工因工作需要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而遭受的伤害或发生的事故,包括下落不明的情况。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这指的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而遭受的交通事故或公共交通事故伤害。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以上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形。如果您在工伤认定或赔偿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