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解读-陈承律师|法行宝
2025-07-19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解读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意味着,一旦某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所有与其相关的民事诉讼都需要集中到受理该破产申请的法院进行审理。

详细解释如下:

  1. 法条原文:该法条明确规定,当人民法院受理了某个企业的破产申请后,所有“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都必须向这个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而不能向其他法院提起。

  2.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定义:这里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指的是那些涉及到债务人财产可能增加或减少的诉讼。也就是说,如果某个诉讼中,债务人作为原告提出了诉讼请求,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债务人提出了诉讼请求,导致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可能发生变化,那么这个诉讼就属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3. 法条背后的逻辑: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式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它要求将所有与债务人相关的债权债务都集中到一起来进行清理。这样做可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因为不同法院审理进度不一致而导致的混乱。因此,法律规定所有与债务人相关的民事诉讼都必须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以便统一处理。

  4. 实际案例:以某个买卖合同纠纷为例,如果买方(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那么卖方(原告)在起诉要求支付货款时,就必须向受理买方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而不能向其他法院提起。这是因为这个诉讼涉及到买方的财产状况,属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因为诉讼管辖问题而导致的混乱。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到与破产企业相关的民事诉讼,一定要注意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