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的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原人事部印发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及其相关通知。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辞职定义
辞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
二、辞职原则
辞职应遵循以下原则:
- 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 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待业和部门工作。
三、辞职程序
- 提出书面申请: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审核或审批: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特殊规定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或属于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等特殊情况的人员,其辞职需按聘用合同或特殊规定办理。
- 争议解决: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配或仲裁。
四、辞职后的相关事宜
- 人事档案: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 工龄计算: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 住房问题: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 培训费用: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五、注意事项
-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辞职需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并注意辞职后的相关事宜和注意事项。如有具体辞职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