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执行未实施的标准是否需要公示”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中找到答案。
首先,根据新《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已经废弃了原来的“备案制”监管模式,转而实施了“自我声明”制度。这意味着,无论是团体标准还是企业标准,都需要由相关主体进行自我声明并公开。具体来说,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如果企业执行的是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那么还需要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以及产品的性能指标。
其次,这一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是法定义务,旨在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推动质量提升。为了确保企业能够及时、全面地履行这一公开义务,《标准化法》还设立了强制保障机制。即,如果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那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责令其改正。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那么负责查处的部门将把这一违法情况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综上所述,对于执行未实施的标准,如果它属于企业应公开的标准范畴(如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自行制定的标准),那么企业应当进行公示。如果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将面临法律责任,包括被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被公示等。因此,建议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全面地公开其执行的标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