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前个别清偿 是否包括法院执行案款-侯俊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公司事务

破产受理前个别清偿确实包括法院执行案款,但存在例外情形。

具体来说,《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则进一步明确,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是通过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那么这种清偿行为是有效的,管理人不能请求撤销。这自然包括了法院执行案款的清偿。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执行和解的内容为以房抵债,但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时,抵债尚未完成、相关房产尚未过户登记至债权人名下,那么个别清偿行为未完成,管理人仍有权撤销。另外,如果债务人是在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自行向债权人转款,且没有通过法院执行部门,那么这种清偿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经执行程序的个别清偿,管理人同样有权撤销。

综上所述,破产受理前个别清偿确实包括法院执行案款,但具体是否可撤销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