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要求由普通转为适用简易程序,未见对被告同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适用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法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即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也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分析说明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同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这需要双方的共同同意。
原告单方面要求转程序的问题:在本案中,原告要求由普通程序转为适用简易程序,但未见被告的同意。这意味着原告单方面提出了程序转换的要求,而没有得到被告的认可。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约定的规定。
法律后果:由于原告单方面要求转程序且未得到被告同意,因此,这一要求可能不会被法院接受。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的复杂性、争议的大小以及当事人的意愿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如果法院认为案件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或者被告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那么法院将继续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由普通转为适用简易程序,未见对被告同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适用的相关规定。因此,这一要求可能不会被法院接受,并且法院将继续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