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65条规定原文及解释-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1065条的原文及解释如下:

原文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解释

本条是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具体解释如下:

  1.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 男女双方(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 约定的方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 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

    • 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这是为了确保约定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3.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 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将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一般规定,即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4. 夫妻财产约定与法定财产制的区别:

    • 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 法定财产制则是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1065条允许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约定财产的归属,以体现双方的意愿和利益。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则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