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的时间安排通常与具体的规定和实践情况有关。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理论上,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这确立了“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
然而,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看,由于审计机构的审计力量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水平等因素,可能并不总是能完全达到“先审后离”的要求。在某些情况下,离任审计可能会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特别是当遇到特殊情况或审计资源有限时。例如,有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可能会提出离任后审计或暂缓审计的意见,并需报请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同时,为了缓解审计力量不足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重的矛盾,实践中也会采取一些灵活的做法,如开展任中审计,即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有计划地进行常规的经济责任审计,将本应在离任时实施的审计在其任期内分段进行。
综上所述,离任审计并不一定严格在离任前进行,其具体时间安排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相关规定、实践情况、审计资源以及特殊情况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离任审计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