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未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即废标。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这表明,中标单位未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是废标的合法理由之一。
废标的程序与责任:
- 废标过程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如专家评审、将开标评标资料移交至相关部门等,并由相关部门出具废标通知书。
- 废标后,招标人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可能赔偿投标人的损失。同时,若招标人违反招标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等法律责任。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应确保废标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 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包括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以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废标风险。
综上所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未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是可以废标的。但招标人在行使废标权利时,应确保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