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应当按程序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证据和程序材料移送审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 移送主体与程序
- 移送主体: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相关规定,移送的主体是审查调查部门或者审查调查组。
- 移送程序:审查调查部门或者审查调查组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和移送审理的请示,按程序报批后,连同全部案卷、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
二. 移送材料的内容
- 证据材料:包括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这些证据材料应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程序材料:如审查调查报告、忏悔反思材料、涉案财物报告、《起诉建议书》等。其中,涉案财物报告应对每一笔涉案财物与认定的违纪、违法、涉罪事实一一对应,并附表列明具体情况。
三. 特殊情况的移送要求
-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在留置期限届满30日前移送审理。
- 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形成《起诉建议书》,并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涉嫌职务犯罪事实以及证据等,与审查调查报告一并移送。
四. 归档要求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涉嫌职务犯罪的,还应将审查调查中形成的材料按违纪违法问题卷和职务犯罪调查卷分类组卷。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确保移送审理和归档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