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破产清算时,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具体来说: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若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履行出资义务,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情形基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若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或者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股东出资义务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应加速到期的法律精神。
其他特定情形: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还存在一些其他特定情形,如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以及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等,在这些情形下,债权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被追加的股东也有权依法提出异议和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或您的公司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