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破产,拥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这一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地位。
别除权:
- 在破产法中,这种优先受偿的权利被称为“别除权”。它是基于担保物权产生的,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
- 别除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程序的限制,债权人可以直接就担保财产进行受偿。
优先受偿的具体情形:
- 如果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设有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且这些担保物权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有效设立,那么担保物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就有权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 例如,如果某公司以其房产为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在该公司破产时,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房产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的限制:
- 虽然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如果担保物权未依法登记,或者存在其他影响担保物权效力的情形,那么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影响。
- 此外,在破产重整等特定程序中,担保物权人的权利行使也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
综上所述,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确实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担保物权产生的,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