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垄断协议:
-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及其以上经营者达成,或者行业协会作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这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如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如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固定转售价格、限定转售价格最低限等协议)。不过,若经营者能证明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豁免情形,则不适用禁止规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而违法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
-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主要关注的是企业之间是否形成控制关系,若集中行为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则需依法进行审查。
行政垄断:
-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这包括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各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如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壁垒等。
综上所述,《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类型涵盖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等多个方面。这些禁止性规定旨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若您在具体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