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公司事务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要关于债务人财产的界定。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及结合案例的说明:

法条原文: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法条解读:

  1. 时间节点:

    • 破产申请受理时:这一时刻起,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均被视为债务人财产。
    •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在此期间,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也同样被视为债务人财产。
  2. 财产范围:

    • 债务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货、设备、房产、知识产权等所有可变现或具有价值的资产。
  3. 法律意义:

    • 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用于清偿债务、分配债权人权益的基础。
    • 破产管理人将依据法律规定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

结合案例说明:

以债务人A公司为例,该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但尚未宣告A公司破产的期间,A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该批货物正在运输途中且尚未付清货款。

  • 分析: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及之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债务人财产。
    • 然而,在此案例中,A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购买的货物,在货物交付并付清货款前,其所有权并未转移给A公司。
    • 因此,尽管这批货物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但由于尚未付清货款并取得所有权,所以不构成A公司的债务人财产。

结论: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明确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和时间节点,对于理解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置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A公司的案例中,由于货物尚未付清货款并取得所有权,因此不构成A公司的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