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地方立法的主要职能是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政策、中央精神、国家法律在地方层面得到具体落实,解决法治通达群众、通达基层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这就要求地方立法机关在领会吃透中央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创造性地开展立法工作,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在地方层面的有效实施。
其次,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必由之路。在当前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选题雷同、内容重复、地方特色不明显、解决问题有效性不足等问题。通过加强创制性立法,可以在立法选项、起草、审议等各环节注重突出特色、强化创新,使得法规更好地反映客观规律和地方实际需要,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此外,地方创制性立法也是推动地方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改革触及深层次利益和重大体制机制调整。立法需要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地方立法机关通过加强创制性立法,可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并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为全国提供经验和样本。
在具体实践中,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依据还包括对地方实际情况的深入调研和分析。例如,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和《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时,就是通过对本地实际情况的深入调研和分析,找准了立法的“小切口”,精准选题,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实践探索。
综上所述,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依据主要包括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要求、推动地方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以及对地方实际情况的深入调研和分析。这些依据共同构成了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基础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