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同一商品涨价怎么算-吴海珍律师|法行宝
2025-03-13 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在价格调整时,其计价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析及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

一.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

  • 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即,如果政府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调整了价格,那么无论价格上涨还是下降,都应当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进行结算。

二. 逾期交付标的物

  1. 遇价格上涨时:
     - **按照原价格执行**。即,如果卖方逾期交付商品,并且在此期间商品价格上涨,买方仍然有权要求按照原价进行结算。
    
  2. 价格下降时:
     - **按照新价格执行**。即,如果卖方逾期交付商品,且在此期间商品价格下降,那么买方有权要求按照新的、更低的价格进行结算。
    

三.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

  1. 遇价格上涨时:
     - **按照新价格执行**。即,如果买方逾期提取商品或逾期付款,并且在此期间商品价格上涨,那么卖方有权要求按照新的、更高的价格进行结算。
    
  2. 价格下降时:
     - **按照原价格执行**。即,如果买方逾期提取商品或逾期付款,且在此期间商品价格下降,卖方仍然有权要求按照原价进行结算。
    

生活实例:假设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买政府定价商品的合同,约定在一个月后交付。然而,在交付前一周,政府上调了该商品的价格。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价格调整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因此应当按照交付时的价格(即上调后的价格)进行结算。

综上所述,对于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在价格调整时,其计价方式需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实际交付或提取时间以及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我建议在实际交易中,双方应明确约定交付期限和价格调整机制,以避免因价格波动而产生的纠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