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体中标的履约保证金由哪一方缴纳的问题,我们可以参考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原则,并结合履约保证金的一般缴纳规则来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共同对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在联合体中标后,履约保证金作为对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也应当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承担。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能因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招标文件会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金额、形式(如现金、银行保函等)以及时间要求。联合体各方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由哪一方或哪几方具体负责缴纳履约保证金。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联合体中标时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那么联合体各方可以参照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原则来执行。即,履约保证金可以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缴纳,也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通常是牵头人或授权代表)代表联合体缴纳。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必须确保履约保证金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并符合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综上所述,联合体中标的履约保证金应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承担,并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协商确定缴纳方式。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则可以参照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原则来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联合体各方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咨询招标方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具体的要求和指导,确保履约保证金的正确缴纳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