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成员方可以缴纳保证金,但通常是由联合体共同提交,具体分析如下:
一. 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主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按要求提交。在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下,虽然是由各个成员方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但对外是以联合体的名义参与,因此投标保证金应当由联合体共同提交,而不是由单个成员方分别提交。
二. 保证金提交的方式和要求
-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如果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联合体投标的情况,联合体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符合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三. 联合体投标的特殊性
- 联合体投标时,虽然是由多个成员方组成,但对外是一个整体,共同承担投标责任和义务。因此,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也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进行提交,而不是由各个成员方分别进行。这样做既符合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要求,也能确保联合体投标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联合体各方应当协商一致,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金额和期限等事项,并以联合体的名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