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并未新增“为亲友牟利”的罪名,而是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进行了修订完善。以下是详细的分析:
一. 修订内容
犯罪主体的扩大:《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公司、企业或者一人独资、外商独资公司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同等纳入该罪犯罪主体的范畴。即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行为类型的增加:
二.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包含董监高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即不论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的国家出资企业,还是集体和私营的公司、企业以及一人独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等公司、企业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任何工作人员。
行为类型:
结果要件:必须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 量刑标准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十二)》并未新增为亲友牟利的罪名,而是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进行了重要的修订和完善,扩大了该罪的适用范围和犯罪主体,并增加了新的行为类型。我的观点是,这一修订体现了法律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的重视,以及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同等保护的政策精神。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