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罪名及解释为亲友牟利-陈承律师|法行宝
2025-03-12 刑事辩护

《刑法修正案(十二)》并未新增“为亲友牟利”的罪名,而是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进行了修订完善。以下是详细的分析:

一. 修订内容

  1. 犯罪主体的扩大:《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公司、企业或者一人独资、外商独资公司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同等纳入该罪犯罪主体的范畴。即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 行为类型的增加:

    • 增加了“接受服务”和“提供服务”两种行为类型,使得该罪的行为类型更加完善。
    • 增加了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行为类型,进一步拓宽了该罪的适用范围。

二.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包含董监高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即不论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的国家出资企业,还是集体和私营的公司、企业以及一人独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等公司、企业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任何工作人员。

  2. 行为类型:

    •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 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
  3. 结果要件:必须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 量刑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如果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十二)》并未新增为亲友牟利的罪名,而是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进行了重要的修订和完善,扩大了该罪的适用范围和犯罪主体,并增加了新的行为类型。我的观点是,这一修订体现了法律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的重视,以及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同等保护的政策精神。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