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修十二新增罪名几个
刑修十二(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的罪名共有七个,具体如下: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这一罪名主要针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其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将构成此罪。此罪名的设立,旨在加强对国有公司、企业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管,防止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司、企业利益。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该罪名同样针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若其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构成此罪。此罪名的设立,旨在防止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这一罪名针对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若其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构成此罪。此罪名的设立,旨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该罪名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若其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构成此罪。此罪名的设立,旨在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人员的监管,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增单位犯罪处罚规定):
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身并非新增罪名,但刑修十二对此罪的单位犯罪处罚规定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单位犯此罪时的具体处罚措施,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修改,旨在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秩序。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新增部分行为方式):
同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也并非新增罪名,但刑修十二对此罪的部分行为方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如增加了“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等行为方式。这一修改,旨在适应金融市场的新变化,更有效地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新增单位犯罪处罚规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并非新增罪名,但刑修十二同样对此罪的单位犯罪处罚规定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单位犯此罪时的具体处罚措施。这一修改,旨在加强对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总结与建议:
刑修十二新增的罪名主要涉及国有公司、企业管理人员职务行为、上市公司内部人员行为、金融市场监管等方面,旨在加强对这些领域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保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维护金融秩序。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相关罪名或行为,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