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是不正当竞争吗-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12 知识产权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性质

  1. 植物新品种权的定义: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2. 侵权行为的界定: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1.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不正当竞争通常指的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本质上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他人的商业利益,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三.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这一行为同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为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商业利益。

综上所述,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我的观点是,对于此类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和惩罚,以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