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开立、修改和撤销由开证行完成。
一. 信用证开立
- 信用证是由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开立的,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信用证的开立是由开证行完成的。
二. 信用证修改
-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相关规定,信用证的修改必须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但在实际操作中,修改信用证通常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的。开证行会发出修改通知,明确列出修改的内容,并要求受益人确认接受或拒绝。因此,信用证的修改同样是由开证行主导并完成的。
三. 信用证撤销
- 信用证的撤销也是由开证行进行的。在撤销信用证时,开证行会通知受益人和相关银行,明确表明信用证已被撤销,并说明撤销的原因和日期。撤销通知一旦发出,信用证即失去效力,开证行不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和撤销均是由开证行负责完成的。这是信用证业务中的基本规则,也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遵循的做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