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调味料食品法规定-陈文杰律师|法行宝
2025-03-12 侵权纠纷

复合调味料食品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31644-2018)。以下是对该标准的详细解读:

一. 适用范围与定义

  1. 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复合调味料,包括调味料酒、酸性调味液等,但不适用于水产调味品。水产调味品应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 10133-2014)。同时,配制酱油、配制食醋及火锅调料,虽然不在“复合调味料”的分类项下,但其实质为复合调味料,也属于该标准适用范围。

  2. 定义:复合调味料是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可呈液态、半固态或固态的产品。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甜味料加工而成的产品不算在复合调味料的范畴里。

二. 原料与感官要求

  •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确保复合调味料的安全性和质量。
  • 感官方面,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如使用透明玻璃杯代替烧杯进行观察等。

三. 污染物限量

  • 复合调味料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的规定。该标准对复合调味料中的铅、总砷和3-氯-1,2-丙二醇等指标有明确的限值要求。

四. 微生物限量

  • 对于即食复合调味料(如沙拉酱等),其致病菌限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的规定。非即食复合调味料微生物限量可不作要求。

五. 食品添加剂使用

  • 复合调味料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规定。其中,调味料酒应符合料酒及制品的规定,其他复合调味料应符合复合调味料的规定。

我建议:在生产、销售或使用复合调味料时,应严格遵守上述国家标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