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保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公司事务

新修订的《保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涉密载体销毁的保密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 涉密载体的销毁要求

  •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这一要求强调了销毁过程的保密性和彻底性,防止信息被还原或泄露。

二. 销毁程序

  •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单位销毁。这一程序确保了销毁工作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三. 自行销毁的规定

  • 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这一规定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自行销毁涉密载体,但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和方法。

四. 涉密文件的留存与销毁

  • 涉密文件的价值在于使用与留存,一旦失去了这两项价值,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及时进行销毁。这一原则指导了涉密文件的留存与销毁决策。

五. 待销毁密件的管理

  • 倘若决定销毁的文件无法及时销毁的,应在安全保密的场所集中存放,由专人负责保管,避免随意堆积导致泄密。待销毁密件可临时存放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密纸回收箱中,便于管理与存放。这一规定确保了待销毁密件的安全管理。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保密法》第二十八条对涉密载体的销毁提出了明确的保密要求,包括销毁要求、程序、自行销毁的规定以及待销毁密件的管理等方面,旨在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我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涉密载体的安全销毁,防止信息泄露。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