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保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陈承律师|法行宝
2025-03-24 公司事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 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

  • 保密设施、设备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的具体范围和保密要求,并严格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确保涉密信息系统安全可控,防范、发现和制止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技术攻击、破坏、泄露或者非法侵入等违法犯罪活动。
  • 保密技术防护体系: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 相关责任

  •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 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2. 使用未经保密审查的有关设备和产品;3. 其他危害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的行为。
  • 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我建议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涉及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时,应严格遵守新修订保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