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陈慧研律师|法行宝
2025-05-02 公司事务

新修订的《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涉密人员的管理和权益保护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涉密人员分类管理

  • 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确定涉密人员类别,并实行分类管理。

二、涉密人员上岗审查

  •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依据涉密人员任职条件,进行严格任前审查。
  • 审查内容一般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三、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

  • 政治素质方面,应当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各项保密规章制度。
  • 品行方面,应当品行端正,忠诚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 工作能力方面,应当掌握保密业务知识、技能和基本的法律知识。

四、涉密人员权益保障

  • 涉密人员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就业、出境、学术成果发表等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
  •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在限制涉密人员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保护涉密人员合法权益,并给予相应补偿。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保密法》第三十五条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和权益保护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旨在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同时保障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