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小产假一般不可以提前休。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这意味着,产假最多只能提前15天开始休。超出此部分应当按照病假来处理,或者看看员工是否还有其他的带薪年休假、加班补休等假期可以使用。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员工怀孕二十八周以上,并且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批准女职工的产前假。但这种情况下的产前假性质不同于产假提前,且产前假的工资一般是原工资收入的80%。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员工不能提前休小产假。如果员工确实有休息需要,且没有其他假期可用,建议与员工协商,看看是否能以病假等方式来保障员工的休息。同时,企业也应考虑到临产员工的风险,不要机械地理解法条,强制要求员工临产前正常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