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首先,需要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经过执行程序后,公司的财产仍然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这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即公司已经无能力以其自身财产完全履行债务。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独立:其次,股东需要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如果股东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件的设置,是为了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来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无法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情况下,才能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如果债权人希望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并按照法律程序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