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司法鉴定人即是法医又是被鉴定人的主任医师时,应当回避。这一规定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有明确体现。
一. 分析应当回避的情形
法规依据
-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具体情形分析
- 在本题中,司法鉴定人即是法医又是被鉴定人的主任医师,这明显构成了利害关系。因为主任医师与被鉴定人之间存在医疗关系,这种关系可能会影响法医在鉴定过程中的独立、客观和公正性。
二. 回避制度的实施
自行回避
- 司法鉴定人遇到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自行回避,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申请回避
- 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也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回避决定的作出
-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 鉴定机构在接到回避申请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并在接到申请的三日内由鉴定机构负责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三. 回避制度的必要性
- 回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鉴定活动中,任何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性的人员都应主动回避,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我的观点:在本案中,由于司法鉴定人即是法医又是被鉴定人的主任医师,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因此应当回避。这不仅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也是保障司法鉴定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必要措施。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