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在护理期间受害人死亡的不应当减少,但应当就护理费终结执行,未支付的护理费不再继续支付。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护理费支付的原则与规定
- 护理费的支付原则:护理费是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根据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填平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 护理期限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二. 受害人死亡后护理费的处理
- 判决的效力与执行:法院针对受害人诉请作出的判决具有拘束力、既判力、执行力。然而,受害人死亡后,其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而需要的护理费,这一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已不再产生。
- 终结执行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终结执行。同理,护理费也具有特定的人身依附属性,受害人死亡后,后续护理不再存在,因此应就护理费终结执行。
- 实际执行中的处理:在受害人死亡时,对于已判决但未支付的护理费,不再继续支付。已支付的护理费,不因其死亡而要求返还。
综上所述,护理费在护理期间受害人死亡的不应当减少已判决的金额,但应就护理费终结执行,未支付的护理费不再继续支付。这是基于护理费的支付原则、护理期限的确定以及受害人死亡后护理费的处理规定所得出的结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