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涉及医疗执业的规定-曾庆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5 医疗纠纷

《民法典》中涉及医疗执业的规定主要包括对医疗行为、患者权益、医疗机构责任等方面的规范。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 医疗行为与患者权益保护

  1.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保护: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这一条款为医疗活动提供了行为准绳,强调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2. 意定监护与医学预嘱:

    •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允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提前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以备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一制度在医疗决策中尤为重要,特别是在患者无法自主表达意愿时。
  3. 紧急救治代理人制度: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若无法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这一制度确保了紧急情况下患者的救治不受延误。

二. 医疗机构责任与免责

  1.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列举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包括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尽合理诊疗义务、以及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
  2.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若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或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 医疗产品责任与患者隐私保护

  1. 医疗产品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相关责任方请求赔偿,包括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2. 患者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

    •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均强调了对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将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涉及医疗执业的规定涵盖了医疗行为、患者权益、医疗机构责任以及医疗产品责任和患者隐私保护等多个方面,为医疗活动的规范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建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