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1253条规定-孙晓峰律师|法行宝
2025-03-11 房产纠纷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了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责任归属。具体内容如下:

  1. 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脱落、坠落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遵循“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责任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生活实例:假设某栋大楼的外墙瓷砖突然脱落,砸伤了路过的行人。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大楼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已经定期进行了检查和维护,且瓷砖脱落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否则他们需要承担对行人的赔偿责任。

我建议:在处理此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时,应首先明确损害的具体原因和责任主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判定。同时,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加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