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三种工时制度是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标准工时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是标准工时制的基本规定,也是大多数用人单位应遵循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于这两种特殊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作出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实际上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来说,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适用于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
综上所述,《劳动法》中的三种工时制度分别由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