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说理异议能否成为再审启动理由-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7-14 行政纠纷

判决说理异议不能成为再审启动理由。

具体来说,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的相关认定,并非判决主文,并不必然导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及对另案判决结果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前款……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若当事人有充分相反证据,仍可在另案诉讼中推翻本案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在当事人认可原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其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

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例如,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再审申请人对原审判决中的费用承担认定提出异议,但并未对判决结果本身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的费用承担认定并非判决主文,且并未对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驳回了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判决说理异议并不能成为再审启动的理由。当事人如果对原审判决结果无异议,而仅对判决说理部分有异议,那么这种异议并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相反证据,可以在另案诉讼中推翻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