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五十三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 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
- 查验供货者资质: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 建立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有具体规定。
- 统一配送的查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 特殊规定
对于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有额外的销售记录制度要求,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 例如,一个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必须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的合格证明,同时详细记录食品的各项信息,如名称、规格、数量等,并妥善保存这些记录和凭证,以备未来可能的检查或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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