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例-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4 行政纠纷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例,以下提供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指导案例,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制度。

  1. 指导案例153号: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 核心要点:该案例明确了债权人对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或无财产可供执行,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应认定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此时提起诉讼的六个月期间开始起算。

    • 案情简介:燕诚公司认为(2003)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恶意串通转移资产的虚假诉讼,影响其作为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燕诚公司在获知远东厦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其提起诉讼未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间。

  2. 指导案例152号: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 核心要点:该案例阐述了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另案中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取回财产权利并大量减少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 案情简介:担保中心为汪薇经营的养殖厂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代偿了银行欠款。汪薇将养殖厂转让给鲁金英后,双方因转让款发生纠纷。在诉讼中,汪薇和鲁金英达成调解协议,导致担保中心的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担保中心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原调解书和判决书。

法律建议:

  • 在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需确保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即生效裁判的内容直接损害了你的民事权益。
  • 注意起诉期间的限制,通常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 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生效裁判的内容存在错误,且该错误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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