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后评标委员会临时被更换属于违法行为。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二. 法律分析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其成员应当包括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且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表明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成员构成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评标委员会的稳定性:评标委员会一旦组建并开始评标工作,其成员应当保持稳定,不应随意更换。因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是依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来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临时更换成员可能会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违法行为的认定:开标后评标委员会临时被更换,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职责的规定。这种行为可能破坏了评标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开标后评标委员会临时被更换是违法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破坏了评标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我建议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标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