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慢性病为由拒绝录用人员吗-储英芳律师|法行宝
2025-07-14 劳动纠纷

不可以以慢性病为由拒绝录用人员,除非该慢性病直接关联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安全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当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以与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如健康状况(特殊岗位除外),对劳动者实施差别对待。这意味着,除非特定岗位有明确的健康要求,且这些要求是基于岗位的性质和安全考虑,否则用人单位不能以慢性病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例如,在某些特殊岗位,如食品处理、医疗护理等,可能需要员工具备特定的健康条件,以避免疾病传播或影响产品质量。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设置相应的健康检查标准。然而,对于与岗位性质和安全要求无直接关联的慢性病,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拒绝录用的理由。

此外,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还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信息,并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如果用人单位以慢性病为由拒绝录用人员,且该拒绝行为缺乏合理的岗位相关性依据,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就业歧视,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不得以慢性病为由随意拒绝录用人员。如果确实存在健康要求,应当基于岗位的性质和安全考虑,并依法进行健康检查。